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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 滤 设 备
1 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超滤装置的分类与命名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和储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受污染水(含工业废水)和水溶液处理中使用的超滤装置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14048.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
GB/T 10894 分离机械 噪声测试方法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GB/T 13922.1 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 总则
JB/T 2932 水处理设备 技术条件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 超滤
指在一定压力差的作用下,溶液中颗粒粒径在1.2×10-3μm~10μm 范围内的溶质被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截留的过滤操作。
3.2 超滤膜
指在超滤中使用的具有特定孔径的多孔膜材料。
3.3 纯水透过量
指在规定的温度和运行压力差下,以纯水为介质,单位时间内透过超滤膜的纯水体积,单位为m3/h。
3.4 截留分子量
指在常温和规定的压力差下,超滤膜对某一已知分子量物质的截留率不少于90%时,把该物质的分子量值作为该膜的截留分子量,单位为万道尔顿。
3.5 截留率
指溶液经超滤处理后,被膜截留的溶质量占溶液中该溶质总量的百分率。
4 命名
4.1 超滤装置(以下简称装置)的分类按装置的纯水透过量(m3/h)分为1、2、5、10、20等规格。
4.2 型号
装置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、代号和阿拉伯数字按下列规则排列组成。
4.2.1 膜组件代号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
表1 膜组件代号
名称 | 代号 |
中空纤维型膜组件 | Z |
卷式膜组件 | J |
管式膜组件 | G |
板式膜组件 | B |
4.2.2 膜材料代号应符合表2 的规定。
表2 膜材料代号
膜材料 | 代号 |
聚砜 | PS |
醋酸纤维素 | CA |
再生纤维素 | RC |
聚丙烯腈 | PVDF |
聚丙烯 | PP |
聚乙烯 | PE |
聚醚砜 | PES |
芳香聚酰胺 | APA |
聚砜酰胺 | PSA |
聚乙烯醇 | PVA |
示列1:CLZ—10×2—PS 指中空纤维膜组件,纯水透过量为10m3/h,截留分子量为2 万道尔顿,膜材质为聚砜的超滤装置。
示列2:CLJ—1×0.6—PAN 指卷式膜组件,纯水透过量为1m3/h,截止留分子量为0.6 万道尔顿,膜材质为聚丙烯腈的超滤装置。
5 要求
5.1 基本要求
5.1.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5.1.2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。
5.1.3 超滤膜组件
5.1.3.1 超滤膜组件外表面应光洁平整,无毛刺、划伤、污染、裂痕等明显缺陷。
5.1.3.2 超滤膜组件内部无变质发霉和异味。
5.1.3.3 在正常工况条件下,超滤膜组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000h。
5.1.4 装置的管路可采用硬聚氯乙烯(UPVC)或丙烯腈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(ABS)和不锈钢等材料。
5.1.5 衬胶或有表面涂覆层的部件,其胶层、涂覆层与主体金属表面应贴合紧密、牢固。
5.2 技术要求
5.2.1 装置的防腐性能、防渗漏性能和耐压性能应符合GB/T 13922.1 的规定。
5.2.2 装置的纯水透过量在额定的压力下应不小于设计的额定值。
5.2.3 设计截留分子量应达到装置的额定值。
5.2.4 装置的电控设备性能应符合GB/T 14048.1 的规定。
5.2.5 装置中的控制系统的动作应正确、可靠、灵敏。
5.2.6 装置运行噪声不大于80dB(A)。
6 试验方法
6.1 装置的防腐、防渗漏性能试验按GB/T 13922.1 进行。
6.2 装置截留率的测定按附录A 或附录B 进行,纯水透过量的测定按附附录C 进行。
6.3 膜组件使用寿命采取随机抽取三个用户,通过现场调查确定。
6.4 耐压试验
6.4.1 耐压试验前,超滤装置上的安全装置、阀类、压力表、液面计、流量计等附件应装配齐全,并经检查合格。
6.4.2 所用液体应为纯水,水温不得低于15℃。
6.4.3 试验方法按GB/T 13922.1 规定进行。
6.5 装置噪声的测定按GB/T 10894 的规定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每台产品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按5.1、5.2.1 和5.2.3 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- a) 新产品定型;
- b) 因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- c) 正常生产,每三年一次;
- d)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,恢复生产;
- e)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7.3.2 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第5 章的要求。
7.3.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抽样数为5%,但不少于两台。
7.4 判定规则
7.4.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 章的相应规定。
7.4.2 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,应加倍抽样复验,若仍不合格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8 标志、包装和储存
8.1 标志
8.1.1 产品铭牌应设置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。铭牌应符合GB/T 13306 的规定,并标明如下项目:
- a) 产品名称和型号;
- b) 制造厂名称;
- c) 装置的截留率、截留分子量、纯水透过量;
- d) 出厂日期和编号。
8.1.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 191 的规定。
8.2 包装
8.2.1 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 的规定。
8.2.2 每台装置随机文件和附件如下:
- a) 装箱单;
- b) 产品合格证;
- c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- d) 必备的随机附件。
8.3 储存
8.3.1 装置应放置在通风、干燥、有遮蔽、干净、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。
8.3.2 装置的膜组件应放置在5℃~40℃的通风干燥、远离火源的地方。
8.3.3 膜组件在装箱前应灌入足够量的防腐剂。